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
| 数据名称 | 数据类型 | 文件大小 | 更新时间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xls | XLS |
118K | 2019-07-08 08:13:59.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csv | CSV |
85K | 2019-07-08 08:14:00.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xml | XML |
115K | 2019-07-08 08:14:00.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json | JSON |
107K | 2019-07-08 08:14:00.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xls | XLS |
130K | 2019-12-07 03:18:15.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csv | CSV |
98K | 2019-12-07 03:18:17.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xml | XML |
133K | 2019-12-07 03:18:16. |
| 劳动保障监察_行政处罚决定表信息_json | JSON |
126K | 2019-12-07 03:18:16. |
| AAB502 | AAB504 | AAE036 | AAB503 | AAE011 | AAE037 | AAE013 | ABB030 | AAB505 | PUB_PERIOD | ABB015 | ABB012 | ABB097 | AAE100 | ABB112 | AAB004 | ABB098 | ABB111 | ABA004 | CFNR00 | ABA007 | AAB515 | ABB068 | ABB121 | PUNISHTIME | ABB277 | ABB276 | ABZ001 | ABB005 | ABZ024 | ABZ023 | AAE006 | AAB015 | AAE005 | AAB013 | AAE007 | ABB123 | ABB122 |
| 2019-02-13 00:00:00 | 张美莺 | 陈长义 | 蕉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以上事实有责令指令书、蕉城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支持。 | 单位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 | 20180119 | 审批通过 | 在2017年7月26日宁德市蕉城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检查中,被调查处理人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2017年8月25日我局向被调查处理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17]第42号),责令被调查处理人在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截止2017年9月11日,被调查处理人未完成责令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 在2017年7月27日宁德市蕉城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检查中,被处理单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2017年8月25日我局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17]第42号),责令被处理单位在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处理单位未完成责令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2017年12月13日,我局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区人社监告字[2017]第7号),拟对被处理单位罚款14000元。2017年12月14日,被处理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2018年1月19日我局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区人社监罚字[2018]第10号),决定对被处理单位罚款14000元。2018年4月2日,被处理单位在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 是 | 罚款 |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喜牛火锅店 | 20180402 | 蕉城区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区人社监罚字〔2018〕第10号 被行政处罚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喜牛餐厅 经 营 者:张美莺 地 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层302B 2017年8月25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17]第42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本责令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被行政处罚人未完成责令改正。2017年12月13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区人社监告字[2017]第7号),决定拟对被行政处罚人罚款14000元。2017年12月14日,被行政处罚人到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至今被行政处罚人仍未完成责令改正。 被行政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罚款14000元。 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蕉城区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蕉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8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宁区人社监罚字[2018]第10号 | 拟对被告知人罚款14000元。 | 20180118 | 20190213 | 陈长义 | 35088140 | 在2017年7月26日宁德市蕉城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检查中,被调查处理人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2017年8月25日我局向被调查处理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17]第42号),责令被调查处理人在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截止2017年9月11日,被调查处理人未完成责令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 35062460 | 35062960 | 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三层302B | 15715028929 | 罚款 | 14000 | |||||||
| 2019-11-01 00:00:00 | 欧日质 | 丰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90802 | 审批通过 | 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用工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 是 | 罚款 | 泉州市艺雅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艺雅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奶福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宝洲路万达写字楼A栋2905室。 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用工情况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具体如下:兰子怡,女,200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200312155541,系你单位员工,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22日在你单位从事模特工作,被查处时已在你单位工作了十八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员工聘用合同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19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19)第3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收款单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5230018300000003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5楼。 联系电话: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3号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20190802 | 20191101 | 欧日质 | 35091831 | 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用工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 35063292 | 35063892 | 丰泽区浦西万达中心A座2905 | 15860543999 | 罚款 | 5000 | ||||||||||||
| 2019-04-03 00:00:00 | 吴少钦 | 鲤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81105 | 审批通过 | 2018年9月27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市局转来投诉登记表的投诉内容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并于当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泉鲤人社监询字〔2018〕1700569)。2018年9月30日,询问通知书到期后,该用人单位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违法行为。监察人员当场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鲤人社监令字〔2018〕0000021),责令于2018年10月8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报告报送我局,但该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 | 是 | 罚款 | 福建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鲤城区高山二期)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当事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莹 地址: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34号 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且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经我局监察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鲤人社监令字〔2018〕0000021), 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0月8日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书面材料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18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鲤人社监罚告〔2018〕1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11月1日,我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材料,你单位辩称因项目部安保人员未及时将相关文件转交公司人员进行处理,以致无法按期报送相关反馈材料。 经我局复核,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减免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鲤城区财政局罚没款缴款专户,账号:70102-258050001909,开户银行:泉州银行海信支行(温陵路南段华信大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2室。 联系电话:0595-22197622。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泉鲤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1号 |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181105 | 20190403 | 吴少钦 | 35089220 | 2018年9月27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市局转来投诉登记表的投诉内容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并于当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泉鲤人社监询字〔2018〕1700569)。2018年9月30日,询问通知书到期后,该用人单位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违法行为。监察人员当场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鲤人社监令字〔2018〕0000021),责令于2018年10月8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报告报送我局,但该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 | 35062720 | 35063320 | 鲤城区笋江路高山二期项目部 | 18950254587 | 罚款 | 5000 | ||||||||||||
| 2017-11-14 00:00:00 | 王诗皇 | 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50821 | 审批通过 | 1、你公司仍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你公司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克松,男,200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01282538),该名未成年人于2015年4月2日起在你单位从事生产工作。 | 是 | 罚款 |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2015年05月25日,我局对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1、你公司仍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你公司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克松,男,200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01282538),该名未成年人于2015年4月2日起在你单位从事生产工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15 年5 月25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闽人社监令字〔2015 〕0005176 号),并于2015 年5 月30 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人社监罚告字〔2015〕2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 认为 。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非法招用童工和拖欠工资 的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 。 根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XXX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晋人社监罚(2015)20号 | 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0元。 | 20150821 | 20171114 | 王诗皇 | 35066894 | 1、你公司仍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你公司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克松,男,200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01282538),该名未成年人于2015年4月2日起在你单位从事生产工作。 | 35061101 | 35061301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阳集乡镇塘村委会后纺村73号 | 15980098832 | 林水盘 | 罚款 | 33000 | |||||||||||
| 2019-11-01 00:00:00 | 李少锋 | 南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81224 | 审批通过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文体新局、市监局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2018年11月26日,该公司委托许泗都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现场发出南人社监询字(2018)05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NO.0300101),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2018年11月28日,该公司委托员工袁美林到我局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经查实:何岳,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道东村21组213号,身份证号:452402200209104211,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该公司招用,从事服务员,其入职时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已在该公司工作30天。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南人社监令(2018)0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NO.0300054),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改正违法行为。 | 是 | 罚款 | 南安市新宏都娱乐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之规定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与市公安局、文体新局、市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2018年11月26日,你公司委托许泗都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现场发出南人社监询字(2018)05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NO.0300101),要求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2018年11月28日,你公司委托员工袁美林到我局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经查实:何岳,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道东村21组213号,身份证号:452402200209104211,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你公司招用,从事服务员,其入职时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已在你公司工作30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使用童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鉴于何岳在达到法定用工年龄(16周岁)前已在你公司工作30天,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公司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11楼)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以下任何一家银行对公网点缴款:1、工商银行2、农业银行3、建设银行4、中国银行5、兴业银行6、交通银行7、光大银行8、福建海峡银行9、中信银行10、泉州银行11、招商银行12、农商银行13、邮储银行。并持银行盖章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2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63920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 南人社监罚字[2018]009号 | 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20181224 | 20191101 | 李少锋 | 35091829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文体新局、市监局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2018年11月26日,该公司委托许泗都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现场发出南人社监询字(2018)05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NO.0300101),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2018年11月28日,该公司委托员工袁美林到我局报送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工资表等10项材料。经查实:何岳,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道东村21组213号,身份证号:452402200209104211,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该公司招用,从事服务员,其入职时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已在该公司工作30天。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南人社监令(2018)0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NO.0300054),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改正违法行为。 | 35063289 | 35063889 | 南安市新华街199号 | 15259562495 | 郑建章 | 罚款 | 5000 | |||||||||||
| 2019-11-04 00:00:00 | 王诗皇 | 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审批通过 | 企业雇佣童工 | 是 | 罚款 |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友谊鞋材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2019年06月06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企业雇佣童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闽人社监令字〔 〕 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人社监罚告字〔〕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 认为 。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 。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企业进行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XXX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晋人社监罚〔2019〕3号 | 对企业进行处罚 | 20190712 | 20190724 | 王诗皇 | 35090223 | 企业雇佣童工 | 35063442 | 35063549 | 13860750789 | 丁友追 | 罚款 | 5000 | |||||||||||||
| 2018-01-05 00:00:00 | 林信瑞 | 马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71229 | 审批通过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考勤表 | 是 | 罚款 | 福州星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江欣居项目部)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 2017年12月07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考勤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闽人社监令字〔 〕 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人社监罚告字〔〕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 认为 。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 。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XXX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榕马人社监罚字【2017】1号 | 20000元 | 20171229 | 20180105 | 林信瑞 | 35081761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考勤表 | 35061500 | 35061740 | 福州市马尾区东江欣居项目部 | 15005041771 | 王水木 | 罚款 | 20000 | |||||||||||
| 2017-12-15 00:00:00 | 林永连 | 陈凯 | 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71107 | 审批通过 | 2017年9月,投诉人黄院生,谢根瑞,朱木春3人陆续投诉该公司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是 | 罚款 |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 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2017年10月24日,我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9月,投诉人黄院生,谢根瑞,朱木春3人陆续投诉该公司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分别2017年 9 月 29 日,2017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泉人社监令[2017]1700001号;泉人社监令[2017]1700003号),并于 2017年 11月 1 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17]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17年 11 月 3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称单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此项费用,请求免于处罚。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减免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逾期拒不改正违法的行为,违反了 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一般。 。 根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对该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六月内直接向丰泽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泉人社监罚决[2017]5号 | 拟对该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20171107 | 20171215 | 陈凯 | 35081204 | 2017年9月,投诉人黄院生,谢根瑞,朱木春3人陆续投诉该公司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35061420 | 35061640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 | 22283802 | 林永连 | 362000 | 罚款 | 10000 | |||||||||
| 2017-05-08 00:00:00 | 马忠清 | 蕉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61018 | 审批通过 | 投诉人于2016年7月到豆花妈妈从事营业员工作,工资合计被拖欠1434元。;支付被拖欠工资。 | 是 | 罚款 |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豆花妈妈饮食店 | 《劳动法》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 | 2016年08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投诉人于2016年7月到豆花妈妈从事营业员工作,工资合计被拖欠1434元。;支付被拖欠工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16年9月28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区人社监罚告字〔2016〕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 。 根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宁区人社监罚字2016第3号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 20161018 | 20170508 | 马忠清 | 35077209 | 投诉人于2016年7月到豆花妈妈从事营业员工作,工资合计被拖欠1434元。;支付被拖欠工资。 | 35060620 | 35060713 | 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公交大厦底层7号 | 18508044666 | 孙长亮 | 罚款 | 5000 | |||||||||||
| 2018-12-28 00:00:00 | 刘顺财 | 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20181226 | 审批通过 | 我局根据近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及查阅连江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发现福州新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 是 | 罚款 | 福州省连江县鸿腾酒店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经查明,我局根据近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及查阅连江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发现福州新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18 年 11 月 20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闽人社监令字〔 2018 〕第1 号),并于 2018 年12 月 13 日送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林志腾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法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 。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逾期拒不整改的行为,拟出壹万玖仟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各代收银行网点附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连人社监罚字[2018]第1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逾期拒不整改的行为,拟出壹万玖仟元罚款 | 20181226 | 20181217 | 刘顺财 | 35086000 | 我局根据近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及查阅连江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发现福州新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 35062280 | 35062620 | 连江县凤城镇敖江路9号 | 15860281888 | 罚款 | 19000 |
养老保险_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信息数据量查询服务
冠"广东省"名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
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信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信息
养老保险_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量查询服务
外省市经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津动物《动物检疫合格明(动物A)》所载信息内容。
该信息包含学校、办学许可证等
包含市民诉求、责任单位处置,回访满意度等方面信息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县(市)局提前终止有关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有关内容情况
济南市槐荫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摊点评价性抽检合格信息
暂时没有评论,欢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