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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信政法〔2019〕39号 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工业软件,是指在工业领域里应用的软件,包括嵌入式软件以及覆盖工业领域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信息管理等制造业环节的各类软件。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工业软件,推动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重点扶持 支持制造业较发达、智能制造基础较好、工业软件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发展工业软件园区,引导软件企业面向工业企业提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支持先进制造企业输出领先的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育壮大工业软件企业主体。以嵌入式软件、工业控制软件、工业安全软件、工业APP、工业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等为重点领域,鼓励设区市建立工业软件重点项目库,实施一批重点工业软件产业化项目,对入库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培育壮大产业基础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投资入股、自主创新等多种形式发展工业软件,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大力发展工业软件,2019年起对上年度新增工业软件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工业软件业务收入上年度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每新增2000万元工业软件业务收入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向工业相关企业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工业软件的企业,2019年起年新增推广超过20家企业,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进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深化军民融合,鼓励我省软件企业在军工领域推广应用,对工业软件产品新入选《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在省委军民融合办奖励的基础上,按入选产品每项增加3万元奖励。 引进和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2018年后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在闽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不超过2%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不超过3%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该项奖励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设区市政府可按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实际租用面积所需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开拓工业软件市场 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的首版次工业软件,“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国内首版次的工业软件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版次工业软件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参与省外公开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软件项目,按合同完成金额不超过1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省内工业企业选用省内工业控制系统、工业数据库、集成电路芯片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工业软件或自行研发工业应用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对于实际改造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软件部分改造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含工业强基、龙头企业项目)条件的,可叠加享受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补助政策。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APP发展 贯彻落实《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工信部信软〔2018〕79号)。重点培育安全可靠工业互联网APP(以下简称工业APP)、通用工业APP和企业专用工业APP。在组织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时,加大对工业APP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优秀工业APP及应用解决方案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不超过10个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每个典型应用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福建省计算机软件设计大赛中增设工业软件赛题,对接国家工业APP大赛。 五、完善人才和公共技术服务体系 联合省内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构建和完善支撑工业软件企业技术研发、安全咨询、技术评测、成果转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福建省智能制造工业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专业的工业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面向行业的工业软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支持其申报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研发分段奖励补助、研发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财税优惠政策。 鼓励工业企业联合高校开展工业软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支持工科院校开设工业软件课程,支持省内工业软件龙头企业与高校或培训机构合作,加强面向国产工业软件的实训,提升工业软件人才专业化水平。 六、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 从2019年至2021年,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加快工业软件发展。 支持保险公司为软件企业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降低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初期市场瓶颈和用户风险,开发推广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险,投保的软件产品或系统在交付验收使用后由于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软件系统本身的修复、检测费用,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赔付。每个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险按其本年度实际支出保费的25%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保险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与国内知名软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合作,为软件企业缓解融资难、缺少固定资产抵押问题,对于软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软件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在金融机构融资和贷款抵押、软件知识产权交易以及企业间并购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评估,给予软件企业50%评估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七、加强统筹协调 由省工信厅牵头,省、市相关部门、龙头企业共同推动工业软件产业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研究协调部署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与重大任务,协调解决企业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新问题,并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该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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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00:00:00 |
2019-03-16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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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关于加快工业软件产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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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研发机构扶持。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 内容: 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的十二条措施 一、高新技术产业奖励 1.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2.科技进步奖项扶持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企业技术研发奖励 3.研发机构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入驻的经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按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注册资本实际到位:20-5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5.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优秀创新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扶持 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其中属我区企业所有的,按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应用我区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奖励 7.优势知识产权企业扶持 对新列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并已开展相关专利导航工作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8.自主研发发明专利扶持 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9.知识产权平台及服务机构扶持 对由省、市、区科技相关部门牵头搭建落户鼓楼辖区且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运营经费扶持3年,每年5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双创工作奖励 10.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1.创业创新活动扶持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有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且报送相关活动方案的,按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12.省级创新券扶持 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其他事项 该政策由鼓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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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09:48:02 |
2017-04-20 09:4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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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的十二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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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无〔2018〕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2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2月26日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备案,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 经营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数量的,应当在新增设备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销售部分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 (二)营业有效期届满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行为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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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9:35:57 |
2019-01-17 09:3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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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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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信函中小〔2019〕174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省工信厅、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尚未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地运营单位可申报(我省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管理办法》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sme.gov.cn)。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有效期满。我省2016年获得认定的3家国家示范基地〔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弘桥智谷(泉州)电商产业基地、金沙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按以下清单准备并向所属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或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7.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8.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填报《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3),于5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我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符合条件基地的申报指导、审核推荐工作。我厅将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申报情况,按程序择优推荐4个以内的基地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对通过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将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四、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陈金桥 联系电话:0591-87609679 电子邮箱:zxqyc@fjetc.gov.cn 附件:1.福建省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名单(除厦门外)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3.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1)福建省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名单.xlsx (附件3)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xls (附件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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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00:00:00 |
2019-04-15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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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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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19〕1号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继续为双方经贸磋商创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二、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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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00:00:00 |
2019-04-06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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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委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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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科办〔2017〕3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精神,根据《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 2016年以来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2016年以来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16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此次不用申报,届时按照《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办法》进行专项补助)。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上述奖励的,需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汇总表》,提出申请拨付上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报告,连同申报材料3月2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办公室。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双创办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项目名单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附件:1.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2)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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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17:03:01 |
2017-02-25 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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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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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16]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和“大企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推广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按年度举办“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现将2016年大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搭建“创客中国”国家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客中国”平台),激发“草根”创业创新潜力;集聚创新创业资源,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构建产业上下游融合生态圈,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大赛名称 2016年度“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三、大赛主旨 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组织机构 大赛设立组委会,负责赛事方案审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苗圩部长担任组委会主席,冯飞副部长担任副主席。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和评审委员会2个执行机构。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负责赛事活动的计划落实、组织协调、大赛宣传和技术保障等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参赛项目评审工作。 六、赛制规则 大赛分为小微企业项目组和创客项目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参赛项目、组织专家网络评审、举办现场决赛三个阶段组成。 七、赛程安排 (一)参赛报名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为参赛者)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须登录“创客中国”平台官网(网址:www.cnmaker.org.cn),点击“创客大赛”栏目,进入“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系统,通过“我要参赛”注册报名,并按大赛申报流程(见附件1)在线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未登录大赛系统报名的项目不得参加大赛。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 (二)项目推荐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从秘书处获得登录大赛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大赛系统,查阅本地区报名参赛项目内容,推荐本地区参赛项目。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与秘书处联合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报名参赛的项目进行评审,产生推荐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举办区域赛的方式产生推荐项目。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最多推荐小微企业项目和创客项目各25个,并按照专家评审得分或区域赛获奖等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推荐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三)网络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通过网络查阅参赛项目信息,评选出参加现场决赛的优秀项目。 (四)现场决赛 在现场决赛前一周,秘书处在大赛系统发布参加现场决赛项目名单。现场决赛以参赛项目现场展示、专家提问、现场打分等方式进行。按分数高低分别产生小微企业组和创客组获奖项目。 现场决赛时间暂定于2016年10月中旬,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 八、参赛条件及要求 (一)参赛者条件 1.小微企业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 (2)未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外); (3)生产经营中无不良记录。 2.创客 (1)未在国内注册成立企业、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个人、团队; (2)参赛项目的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者,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 (二)参赛项目要求 1.参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无知识产权纠纷; 3.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奖励和激励 (一)奖金及证书 金、银、铜及优胜奖的获奖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证书。 (二)展览展示 获奖作品可优先推荐在第十三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会上展览展示,并在“创客中国”平台上展示宣传。 (三)政策扶植 1.小微企业项目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向大赛合作投资机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投融资方面的支持; 向大赛合作银行推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贷款支持; 获得与大赛合作的股权托管中心、产权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等单位提供的并购、股改和上市等免费辅导、培训和服务。 2.创客项目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向大赛合作的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融资方面的支持; 向大赛合作的大企业推荐,给予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或进行项目合作、产权交易等; 对有创业意向的参赛者,优先安排创业导师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 推荐优秀项目进入与大赛合作的创客空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或其他产业基地,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组织落实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大赛作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营造“双创”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围绕大赛主旨,精心组织,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积极参与大赛,认真做好本地区优秀项目的发现和推荐工作。 为做好工作衔接,请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大赛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6年8月31日前发至秘书处邮箱,秘书处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箱反馈。 (二)举办区域赛,扩大影响力 举办区域赛是营造“双创”氛围,扩大大赛影响的重要途径,是大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应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特色,积极组织举办省市、地市和区县等区域赛。举办区域赛须向组委会报送申请书(见附件3),经批准后,统一冠名为“2016年度‘创客中国’XX(省市、地市或区县名称)创新创业大赛”。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赛前动员、赛中展示、赛后成果的宣传,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和创客的“双创”热情。 (三)做好总结,持续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2016年11月30前将大赛的总结报告报送秘书处。 对本地区的优秀项目要加强后续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创新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成长快、潜力大、模式新的优秀项目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样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杨东菁 王海宽 电 话:010-68200361 电子邮箱:cnmaker@miit.gov.cn cnmakercontest@qq.com 附件: 1.“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申报流程.docx 2.“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联络员信息表.docx 3.“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申请书.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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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08:43:01 |
2016-08-21 08:4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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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6年“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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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能源集团、投资开发集团,各金融机构: 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引导各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7〕18号),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2016-2017)”。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设两类: (一)金融创新项目。各地、各金融机构2016年度首创并已经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的金融创新项目,共10个名额,其中一类项目1个、二类项目3个、三类项目6个,并按项目等次分别给予每个项目申报单位30万、20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金融创新创意项目。各地、各金融机构针对我省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瓶颈问题提出的、将在2017年内实施的有较好应用价值的金融创新创意项目,共10个名额,分别给予每个项目的申报单位5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基金、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业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组织,包括:中央和全国性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福建地方金融企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金融创新项目 (1)创新性突出。创新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2)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创新项目实施,新增受益客户数省级机构达1000家以上、市级机构达500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融资、保险、担保、投资等)省级机构在亿元以上、市级机构在5000万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此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 (3)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具有行业代表性,且可复制、可推广,对推动福建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如金融创新项目为总部开发的,必须在福建率先落地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4)权属明确。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和实施单位。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或指定一家主办单位申报。 2.金融创新创意项目 要重点体现创新性和经济社会预期效益。在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瓶颈问题,研究开发出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创意项目,并且项目能够在年内实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统一的申报表,并提供金融创新的具体情况介绍(3000字以内)和相关证明材料。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附件1)、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附件2)、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附件3)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0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要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命名。 1.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要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介绍金融创新项目的实施时间、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合规情况、风险评估及防范、与当前国内同类项目的综合比较等相关事项。 2.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填报,具体包括受益客户、业务金额、客户成本情况等内容。 3.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发布实施的文件、产品介绍材料、有关批文、获奖情况、受益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4.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要重点介绍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的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推广计划、预期效果、合规情况、风险评估及防范等相关事项。 (三)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到4月10日。为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办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15日前统一报送给省金融办。驻闽省级分支金融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请于4月15日前直接报送给省金融办。 四、评选程序 (一)省金融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二)由省金融办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省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组成省金融创新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应对在金融创新项目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三)拟授予金融创新项目的名单将在省级权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金融创新项目,按程序报批后,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报并发放补助经费。 联系人:省金融办 黄于非、林冬梅; 联系电话:0591-87809508、87827812。 附件:1.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 2.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 3.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7年3月9日 附件下载:附件1-3.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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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17:13:00 |
2017-03-18 17: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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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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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五、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认证发票? (一)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金融机构纳税事项有何规定?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0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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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5:29:01 |
2016-04-23 15: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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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解读《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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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信函技术〔2017〕1019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内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相关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省级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着力突破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快转化一批可供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省经信委拟于2017年底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对接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技术需求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项目成果的对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新能源车用发动机、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高强度轻质车用材料、电池专用材料等方面的技术需求与可产业化项目成果。 二、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征集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的技术需求;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征集本行业内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的技术需求。 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负责征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负责征中科院系统相关技术成果。 正在对接或拟于近期签约的项目请相关单位和企业报送附表时另附对接项目情况简介。 三、其它 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征集的材料接收、整理工作委托福建省经信委工业项目成果及技术需求对接中心负责。请有关单位和企业认真填写征集表(见附件),11月17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对接中心邮箱。 省经信委技术处、装备处将指导项目成果和需求进行前期对接。 联系人: 省经信委工业项目成果及技术需求对接中心 张永东、曾棽,0591-83318762、83321067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陈恒 0591-87553258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陈振木 0591-87512304 附件: 1.福建省经信委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需求征集表.doc 2.福建省经信委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成果征集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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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14:4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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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关于征集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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