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ALIDITY_FLAG |
DIVISION_CODE |
WORK_TIME_ADDRESS |
DEPT_CODE |
DEAL_BASIS |
ITEM_SORT |
MATERIAL |
ITEM_NAME |
DEAL_FLOW |
FEE_STANDARD |
CONDITIONS |
ITEM_CODE |
DEPT_CENTER_MAP |
LIMIT_DAYS |
| 0 |
350600 |
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6楼气象局窗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12350000489952380W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A00999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1份;,设计单位资质证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电施图纸、管线布置图纸及其电子文档各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前来办理时提交,身份证原件机读)各1份。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
|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仅限以上范围)2)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要求。 |
12350000489952380WXK200003 |
000014 |
2 |
| 1 |
350421 |
邮编:365200; 明溪县住建局4楼(中山路846号)建设档案馆,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
11350421003747329U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A00999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 |
工程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
|
|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单位自验合格后 |
003747329FK03701 |
000289 |
5 |
| 1 |
350526 |
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东埔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住建局(人防办)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
11350526003856795X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A00999 |
《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申请表》(一式二份),相对应的产权证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无需提供),教育系统员工拟上市房屋应同时提供教育局出具的未领取职称补贴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结婚证明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无需提供) |
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核 |
|
|
1)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已购经适房的教育系统员工到教育局开具未领取职称补贴证明。 |
003856795QR05301 |
000289 |
1 |
| 1 |
350300 |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区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2层市住建局132号台位,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11350300003694992B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9号令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A00999 |
招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可信电子材料);,关于工程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附银行存款证明);,招标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可以提供可信电子材料); |
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条件核对_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条件核对: |
|
|
无条件 |
11350300003694992BGF200013 |
000289 |
1 |
| 1 |
350583 |
南安市成功街986-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乡规划局窗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11350583K18305457E |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2011年3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A00130 |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局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纸质材料),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申请表(适用变更及延期) 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审查通知书及批准的设计方案复印件一份(总平面图及分层分类面积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涉及需收回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需收回附图(审查通知书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纸质材料),根据变更情况,提交建设项目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图纸复印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占地或用地范围有变更的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使用划拨用地项目可提供无异议的用地预审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原件备查),涉及文物保护的须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一份,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区:住宅一类60元/㎡、二类40元/㎡、三类20元/㎡;商业(写字楼)一类80元/㎡、二类60元/㎡、三类40元/㎡;工业一类35元/㎡、二类25元/㎡、三类15元/㎡;重点发展中心镇:住宅一类40元/㎡、二类25元/㎡;商业(写字楼)一类45元/㎡、二类35元/㎡;工业一类25元/㎡、二类15元/㎡;其他建制镇:住宅一类30元/㎡、二类20元/㎡;商业(写字楼)一类35元/㎡、二类25元/㎡;工业一类20元/㎡、二类10元/㎡。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确需修改变更的。 |
K18305457XK00201 |
000289 |
5 |
| 0 |
350583 |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分中心,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113505830038381242 |
1.《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1996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5.《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6.《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二)临时堆放物料的;(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 7.《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对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重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的,应当依法编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方案,报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修复工作;造成河道淤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清淤工作。 |
A00290 |
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非本人来申请,授权委托书1份(原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涉堤影响评价报告(注:评价报告要有详细涉河(堤)工程建设方案内容及图纸)(原件10份) |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 |
|
|
河道为县级管理河道;海堤为百亩片海堤 |
003838124XK03003 |
000011 |
7 |
| 0 |
350925 |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周宁县狮城镇北门路33-1号 |
75312593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十八条。 |
A00999 |
申请报告;(原件2份)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原件2份)原批准用地材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法人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原件2份,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委托他人签订出让合同的,提供委托公证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公证文件2份,原件至少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费凭证。(复印件2份)注: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进行当场核验。 |
国土局_改变土地用途及变更登记 |
受理(初审)→审查→决定、办结 1 受理:当场受理 2 审查(现场踏勘):7个工作日 3 决定、办结: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1 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4 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753125932XK01101 |
000999 |
15 |
| 0 |
350982 |
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住建局一楼1号窗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
113522030040352430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8.《外商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9.《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1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 |
A00050 |
项目单位关于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正式文件,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报告,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图以及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书(均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编制人员注册资格印章),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回复、项目工程概算总表,涉及水利、交通的需提供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行业审查意见。 |
11.除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 |
|
|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
004035243XK00530 |
000052 |
5 |
| 0 |
350700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3、6、16、26路公交市政府站点下车;7、9路公交解放路口站点下车 |
003945317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A00050 |
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
受理审核—审批 |
无收费 |
市级权限政府投资项目 |
003945317FK00211 |
000052 |
4 |
| 1 |
350981 |
福安市棠兴路806号(福安市妇儿活动中心大楼5层502窗口),邮编:355000,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
11352202004028860A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A00220 |
关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的申请报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相应的市政资质证明材料,挖掘道路部位、示意图范围(A4纸)和地形图(1:500以下)(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无,无 |
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 |
004028860XK05501 |
000289 |
5 |
暂时没有评论,欢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