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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ERTTYPE |
| 2020-04-29 16:29:46 |
2020-04-07 00:00:00 |
一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0.8 |
67095a38140d4aac8612bf410ddecc99 |
东人社监字〔2019〕第307号 |
91441900749953049W |
东莞近江电子有限公司 |
45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c35bf67c35c441f787d060ebaff3bcaa |
东莞近江电子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细川清司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 |
2020-03-24 00:00:00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441900MB2C899432 |
人力资源局资源上报接收数据 |
DGS |
2020-04-29 14:48:35 |
4FAB27525BCF26A50B0A0BA2C009D8EC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接举报后监察员在2019年12月20日对东莞近江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调查,经查处财务工资表,和花名册和员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发现单位存在没有按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缴纳,之后对其单位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单位限期内还不改正,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30 15:59:32 |
2020-04-07 00:00:00 |
一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19〕第23-863号 |
91441900694785868R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
44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95b2642eb98040b0b26be17d36d5fd7b |
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因拒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
2021-03-23 00:00:00 |
陈皓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2020-03-23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30 15:59:32 |
6F64507593656F0F34A11B9478EC46FC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19〕第23-863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19〕第23-863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东人社监字〔2019〕第23-863号)、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2019年5-10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25 16:30:01 |
2020-04-08 00:00:00 |
一年 |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111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5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9-599号 |
91441900MA4UWGE41E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市嘉易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44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d8d5dd87f8984a788c8b6b54baa55542 |
东莞市嘉易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9-599号)的要求,于2020年1月16日9时派负责人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询问调查。 |
2021-03-24 00:00:00 |
黄访贤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2020-03-24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25 16:30:01 |
1E14D5FEED2011E0ABE44AF73FDFB950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9-599号)的要求,于2020年1月16日9时派负责人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9-59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9-599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111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18 15:00:00 |
2020-03-28 00:00:00 |
一年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2-303号 |
914419007665797144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 |
44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d1d916c48eef4c6dbb6a6968d104a0d8 |
该单位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 |
2021-03-13 00:00:00 |
高跃平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2020-03-13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18 15:00:00 |
5AED220757500BBF41781529EF7FD735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该单位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上述事实有童工的居民身份证、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入职表、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员(职)工自愿辞职申请书、考勤记录、劳务合作协议书、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18 15:00:00 |
2020-03-31 00:00:00 |
一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0.8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号 |
91441900053721805C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森贝儿塑胶有限公司 |
44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88976871ff12413d86eb8adc0d7847c6 |
东莞森贝儿塑胶有限公司因拒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
2021-03-16 00:00:00 |
秋庭正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2020-03-16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18 15:00:00 |
B88873EBFEC5D5F769C6F6C0F0426608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2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3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4号、)的要求,对存在未按规定为张琼英、李梅方、马香芝、张福明、马桂丽、李兴琼、戴术菊、刘静静办理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2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3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4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2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3号、东人社监字〔2019〕第23-169-04号)、张琼英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1973民初16894号、李梅方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1973民初16891号、马香芝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1973民初16892号、《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结清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18 15:00:00 |
2020-04-01 00:00:00 |
一年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2-304号 |
91441900MA52M58M2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市鑫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4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3ad4757bd7eb443a9a386c2862361138 |
该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 |
2021-03-17 00:00:00 |
陆梅江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2020-03-17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18 15:00:00 |
4D80CE301A5B145B76128B1555AFE488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该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上述事实有童工居民身份证、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入职表、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员(职)工自愿辞职申请书、考勤记录、劳务合作协议书、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13 15:00:15 |
2020-03-26 00:00:00 |
一年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1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0.45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0-001号 |
914419003105613569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永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3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0722c3dbbae849a7b1d84e5e8cd734a0 |
该单位在2019年11月份安排吴晓东、周香梅、朱林纳等15名劳动者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以上 |
2021-03-11 00:00:00 |
李柏锋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2020-03-11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3-13 15:00:15 |
B8E4392610809B9EC3FC7C3621DF4049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1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3-13 15:00:15 |
2020-03-08 00:00:00 |
一年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67095a38140d4aac8612bf410ddecc99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2-401号 |
91441900MA4UKER51R |
东莞捷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43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81351b2e7ddb4f518b0897718f7f849e |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东人社监字〔2020〕第12-401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
2021-02-21 00:00:00 |
沈俊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2020-02-21 00:00:00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441900MB2C899432 |
人力资源局资源上报接收数据 |
DGS |
2020-03-13 14:29:25 |
ED8FB080CA07E0CE20BCE429A537A975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东人社监字〔2020〕第12-401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2-4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2-401-2号)、东莞捷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薪资表及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2-24 15:30:19 |
2020-03-07 00:00:00 |
一年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19〕第19-517号 |
91441900MA53NBXH3W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b1cf4005f |
东莞市黄江攀达酒吧 |
43 |
297e7d044952627201496511147c6844 |
e5350f2aa5fa4b9cbbb22c7691cb568d |
东莞市黄江攀达酒吧 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4日使用1名童工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 |
2021-02-21 00:00:00 |
潘林伟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非法使用童工 |
2020-02-21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2-24 15:30:19 |
99F2945D3EA68E87DF7895C3DEF1F136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4日使用1名童工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上述事实有东莞市黄江攀达酒吧员工入职表、入职须知、员工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9月薪资表、2019年9月份考勤表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11441900MB2C899432 |
|
2 |
| 2020-02-21 14:30:24 |
2020-03-07 00:00:00 |
一年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DGS |
1 |
0000000057092c9001571bf60393005e |
东人社监字〔2020〕第27-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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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世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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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世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152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
2021-02-21 00:00:00 |
许华仔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罚款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2020-02-21 00:00:00 |
劳动监察支队 |
11441900MB2C899432 |
劳动监察支队 |
DGS |
2020-02-21 14:3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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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152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世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A2车间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1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152-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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