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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79 |
住宿费 |
财政 |
闽价〔2003〕费519号 |
2003-12-05 00:00:00 |
关于华侨大学华文学院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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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9 |
2018-04-12 14:4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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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4 |
教育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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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价〔2013〕50号 |
2013-06-27 00:00:00 |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三明市职业中专学校7#、8#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是 |
福建省三明市 |
明价〔2013〕50号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三明市职业中专学校7#、8#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三明市职业中专学校: 你校《关于7#、8#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三职〔2013〕21号)(三职〔2010〕2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有关规定,以及你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7#、8#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明价〔2010〕107号规定执行,具体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7#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年,8#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费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除超定额水电费外(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批复自201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7日 |
1021 |
2013-06-27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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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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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闽价[2000]费字258号 |
2013-09-10 00:00:0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58号 技工学校一般专业收费标准2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3000/生.学年,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可上浮20%,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
948 |
2013-09-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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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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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闽价费〔2013〕168号 |
2013-09-10 00:00:00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16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等民办高校201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和调整原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3]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规定以及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20000元/生.学年,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等十二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8000元/生.学年,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化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包装工程、工业设计、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生物工程等十五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7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日语、英语等七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生.学年。 上述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4月25日 |
948 |
2013-09-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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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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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 |
闽价费〔2013〕287号 |
2013-08-14 00:00:00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287号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通信函〔2013〕8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省级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2科。 二、考务费成本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包括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组织管理和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等其他有关费用。考试成本范围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它组织管理等考试必需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3年7月5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为2年。收费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256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对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7月5日 |
948 |
2013-08-14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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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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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闽价费〔2012〕331号 |
2013-09-10 00:00:00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和核定2012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和核定2012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2〕3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等民办高校2012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和调整原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2]6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费标准和核定2012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生物工程、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日语和英语等10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5000元/生.学年。 二、新增的包装工程、工业设计和材料化学等3个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 上述学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10日 |
948 |
2013-09-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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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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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备案(厦华天【2016】36号) |
2018-04-28 00:00:00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16年调整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审核的报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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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16年调整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审核的报告 |
11363 |
2018-04-23 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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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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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闽价[2004]费414号 |
2013-09-10 00:00:0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4]费414号 福建工程学院11、12、13号楼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660元/生.学年,每间居住不超过8人。 本通知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
948 |
2013-09-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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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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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闽价费〔2015〕307号 |
2015-09-15 00:00:00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闽台“校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函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闽台“校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15〕30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送福州大学等4所高校申请核定学费标准文件的函》(闽教财函〔2015〕107号)收悉。鉴于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与台湾育达科技大学合作打造闽台职教精品项目,引进台湾高校的优质课程、教材和师资力量实施教育教学,其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根据合作办学培养成本的测算情况,经研究,现核定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闽台“校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免缴本校的学费,在台湾的学习费用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招生入学时开始执行。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6日 |
948 |
2015-09-15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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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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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01]9号 |
2001-05-26 00:00:00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是 |
中央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 2001年5月26日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平战结合成效显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防空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努力开创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放重大意义 1、当今世界并不安宁,我国面临着现代技术特辑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特别是首都、省会城市和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是空袭打击的重点。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 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科技强业、注重效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5、人民防空建设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努力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总体防护能力 6、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要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突出抓好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为重点的人防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指挥自动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适时组织军、地联合人民防空演习。 7、亿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加强配套建设,逐步与军队的侦察、预警系统形成现代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0、要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到实处,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可靠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能够迅速地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11、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1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在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 13、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14、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深化改革。改革要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准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的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发挥人民防空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民防空建设。 15、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16、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以市场为依托,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17、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18、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除指挥工程和通讯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人民防空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生机与活力。 19、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科研领导机制,坚持科技强业,加强科研院校建设,开发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转化已有科研成果;要努力完善我国人民防空人才培养和政策、理论体系;要密切跟踪国外民防发展动态,加强学习和交流,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法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20、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规划、规章,使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要努力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权威。 2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实现人民防空工作法治化。 六、积极创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23、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军队和地方的高、中等院校要增加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 24、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实施宏观调空,确保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重要方向、重点项目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25、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网、警报网以及发放警报信号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提供优先保障,并给以优惠。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人民防空演练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人民防空战备设施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 26、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投资建设、改造,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27、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是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其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必须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军、地党委共同任命。 2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议军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 29、各级军事机关对搞好人民防空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搞好人民防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大军区和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落实编制,充实力量。 30、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 31、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 |
948 |
2001-05-26 00:00:00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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