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_SY |
CF_CFMC |
CF_XZJG |
CF_YJ |
CF_JDRQ |
CF_CFLB1 |
DFBM |
CF_XDR_SHXYM |
CF_XDR_MC |
CF_CFLB2 |
CF_WSH |
UPDATE_TIME |
CF_JG |
ZT |
| 2017年5月16日上午,穗东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广东正宏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蓝天机械城立交桥旁的管道设备加工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管道设备加工车间的现场,有1名员工张飞虎(身份证号:410181198908066031)正在电焊作业,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针对该问题,穗东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穗埔)安监检记[2017]J0040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埔)安监责改[2017]J0010号,要求将上述问题在2017年5月26日前整改完毕,同时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埔)安监询[2017]J0002号,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松涛,电焊工:张飞虎,于当天下午到穗东街安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询问后确认以下事实;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因此,广东正宏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违规行为 。 |
广东正宏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7-06-06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101MA59LJ7B5B |
广东正宏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罚〔2017〕J002号 |
2019-01-24 00:25:46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 |
????????????????????????????? |
??????????????? |
????????????????????????????? |
2017-07-19 00:00:00 |
?? |
440114 |
914401013209422322 |
?** |
|
( ?? )?????2017?F3013? |
2019-09-27 23:04:01 |
?????????? |
?? |
| 2017年3月23日上午,黄埔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大沙西87号大院大沙西新街市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现场有一名工人罗仔东(身份证号:44022919680810165X)正进行电焊作业,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向陪同检查的现场管理人员何国明询问,工人罗仔东是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人,但无法提供特种作业证件(电焊)。中队执法人员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安监现决〔2017〕F00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埔)安监责改〔2017〕F0013号,要求将上述问题在2017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埔)安监询〔2017〕F0013号,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明,电焊工:罗仔东,于3月24日到黄埔街安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明;身份证号:440111197410122712;组成形式,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何国明是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运作,包括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3月23日上午,罗仔东在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电焊作业,罗仔东是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罗仔东的工作是由何国明安排的,罗仔东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综上所述,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黄埔街中队) |
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鉴于执法人员指出违规行为后,该公司迅速采取措施:1、立即停止违规作业;2、同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学习;3、积极配合街道安监中队调查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项目。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7-05-05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101084854707H |
何** |
/ |
( 穗埔 )安监案〔2017〕F001号 |
2019-01-24 00:25:46 |
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鉴于执法人员指出违规行为后,该公司迅速采取措施:1、立即停止违规作业;2、同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学习;3、积极配合街道安监中队调查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项目。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广州市朋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7年3月25日14时,黄埔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铁路十三号线丰乐路站,广州地铁十三号一标丰乐南项目工地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现场有工人师佳佳(身份证号:610426199103100072)正在电焊作业,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安监现决〔2017〕F001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埔)安监责改〔2017〕F0014号,要求将上述问题在2017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埔)安监询〔2017〕F0014号,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人:郭百峰(身份证号:610426196909200116),电焊工:师佳佳,于当天下午到黄埔街安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基本情况,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代华;身份证号:350128196902034816;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郭百峰是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地铁十三号线一标联络通道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此项目工程的工作,包括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3月25日下午,师佳佳在广州地铁十三号一标丰乐南项目工地进行电焊作业,师佳佳是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师佳佳的工作是由郭百峰安排的,师佳佳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综上所述,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
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黄埔街中队) |
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鉴于执法人员指出违规行为后,该公司迅速采取措施:1、立即停止违规作业;2、积极配合街道安监中队调查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项目。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7-04-20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3501286650820982 |
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案〔2017〕F002号 |
2019-01-24 00:25:46 |
根据以上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鉴于执法人员指出违规行为后,该公司迅速采取措施:1、立即停止违规作业;2、积极配合街道安监中队调查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项目。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7年3月28日下午,黄埔街安监中队检查位于黄埔东路497路段时,发现有一名工人在离地面5米高的脚手架上从事外墙装饰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针对上述情况,我中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安监现决[2017]F0022号,要求施工单位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室外高处作业,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埔)安监询[2017]F0021号,要求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到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湘斌,身份证号:43252419771110401X)承接497路段外墙装饰工程,现场负责人为周飞(身份证号:430424198111124612),施工工人为谢志平(身份证号:522423197403240036),周飞未能监督、教育谢志平在离地面5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 |
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黄埔街中队) |
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2017-05-03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101581858303H |
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案〔2017〕F005号 |
2019-01-24 00:25:46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及《安全生产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后能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存在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广州市东升图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7年3月29日上午,黄埔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114号广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两名工人在离地约5米和4.5米高的脚手架上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现场管理人员徐德华(身份证号:432402196910214512)询问,工人徐发新(身份证号:440229199102191319)是广州市非腾广告有限公司的工人,工人王斌是广州市非腾广告有限公司的临时工(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针对上述情况,安监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安监现决〔2017〕F0021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工,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埔)安监询〔2017〕F0022号,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浩,现场负责人徐德华,工人徐发新,临时工王斌,于3月30日到黄埔街安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
广州市非腾广告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黄埔街中队)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及《安全生产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2017-04-21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101061121471F |
广州市非腾广告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案〔2017〕F006号 |
2019-01-24 00:25:46 |
鉴于该公司在事后能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广州市非腾广告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7年3月25日15时,黄埔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黄埔东路隧道土建四标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1、抽查该单位现场施工工人钟益盘等四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提供现场施工工人钟益盘等四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2、检查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人的考核结果资料。针对上述问题,黄埔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发出《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埔)安监责改〔2017〕F0008号,责令该公司对上述问题于2017年4月10日前整改完毕。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2017-04-19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0007349924088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整改 |
( 穗埔 )安监立〔2017〕F004号 |
2019-01-24 00:25:46 |
处以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6年4月14日,黄埔区安监局会同大沙街道安监中队对位于黄埔区横沙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大塘山的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江阴润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放在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异丁醇(危险化学品序号为1033,CAS号:78-83-1)79桶,每桶170公斤,共计约13吨。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我局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请有资质的危化品车辆将上述货物运送到有资质的专用仓库存放,并保证装卸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我局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询问。 |
江阴润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
2016-06-16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 |
江阴润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管罚〔2016〕A001号 |
2019-01-24 00:25:46 |
决定对江阴润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6年4月14日,黄埔区安监局会同大沙街道安监中队对位于黄埔区横沙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大塘山的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江阴润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放在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异丁醇(危险化学品序号为1033,CAS号:78-83-1)79桶,每桶170公斤,共计约13吨。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我局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请有资质的危化品车辆将上述货物运送到有资质的专用仓库存放,并保证装卸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我局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询问。 |
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2016-06-28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 |
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管罚〔2016〕A002号 |
2019-01-24 00:25:46 |
决定对广州市利程通仓储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6年3月29日16:40时左右,魏厚阁在埔南路63号科研办公楼6楼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9—2011》第3.2.3.4.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的规定进行作业,用斗车拉着建筑垃圾,计划将其从6楼缺口直接倒到楼下,可能斗车上的建筑垃圾太重,使得斗车失重向后倾,魏厚阁压不住斗车,被斗车翘起并甩到楼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黄埔区“3.29”生产安全事故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2016-06-17 00:00:00 |
罚款 |
440112 |
91440101721901546X |
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穗埔 )安监管罚〔2016〕A003号 |
2019-01-24 00:25:46 |
决定对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暂时没有评论,欢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