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_SY |
CF_CFMC |
CF_XZJG |
CF_YJ |
CF_JDRQ |
CF_CFLB1 |
DFBM |
CF_XDR_SHXYM |
CF_XDR_MC |
CF_CFLB2 |
CF_WSH |
UPDATE_TIME |
CF_JG |
ZT |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017-09-27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 |
张** |
/ |
(穗海)食药监市罚〔2017〕13-20170053号 |
2018-10-11 23:54:39 |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你初次违法,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四)社会危害性较少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正常 |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017-09-27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 |
张** |
/ |
(穗海)食药监市罚〔2017〕13-20170053号 |
2019-01-24 00:25:46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正常 |
| 广州市海珠区惠虎多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广州市海珠区惠虎多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2018-08-22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91440101MA59KNQYXY |
广州市海珠区惠虎多百货店 |
/ |
(穗海)食药监市罚〔2018〕11-20180048号 |
2019-01-24 00:25:46 |
1.没收“强人牌酸味乳饮料”4支(260ml/支);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3.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1.35元。 |
正常 |
| 涉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
涉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
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
2018-04-17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92440101MA5ALK2R8D |
鲁玲(广州市海珠区伧井寿司店) |
/ |
(穗海)食药监餐罚〔2018〕13-20180009号 |
2019-01-24 00:25:46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正常 |
| 2017年04月17日 22时08分 ,广州昌利行货运有限公司 在海珠区双塔路路段(复星工地)进行余泥外运施工中,(未密闭运输)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1车次,车牌号:粤AG3662。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未密闭运输)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局 |
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7-08-23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91440113562252787G |
广州昌利行货运有限公司 |
/ |
"穗综海立字 〔2017〕1500070 |
2018-04-12 15:29:17 |
罚款500元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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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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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14 |
91440101320942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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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7?F3013? |
2019-09-27 2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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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6年2月17日,我局收到穗12345转字第2016021301060264号投诉件,投诉人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301自编2号、303号铺的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在餐饮经营中设置最低消费,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6年2月18日下午,我局根据该投诉线索前往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订餐登记本中显示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 |
在餐饮经营中设置最低消费 |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和第21条的规定 |
2016-03-03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91440101061103134J |
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 |
/ |
( 海 )商务听告字( 2016 )第1 号 |
2018-04-12 15:29:17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 |
正常 |
| 2016年2月17日,我局收到穗12345转字第2016021301060264号投诉件,投诉人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301自编2号、303号铺的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在餐饮经营中设置最低消费,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6年2月18日下午,我局根据该投诉线索前往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订餐登记本中显示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 |
在餐饮经营中设置最低消费 |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和第21条的规定 |
2016-03-03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91440101061103134J |
广州市超味盏饮食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 |
/ |
( 海 )商务听告字( 2016 )第1号 |
2018-04-12 15:29:17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 |
正常 |
| 2015年1月12日,我局依法对海珠区康乐西综合市场F107、F108档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粤盐牌食盐43箱(案值2752元)。经调查,当事人赵立雄于2014年7月份开始接手经营康乐西综合市场F107、F108档,于2015年1月6日以每箱59元价格购进假冒粤盐牌食盐48箱,并以每箱65元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赵立雄的上述售假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我局于2015年4月9日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办理,2015年7月22日该局依法刑事拘留赵立雄并提请区检察院批捕,经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赵立雄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予批捕,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8月25日将赵立雄释放。2016年2月23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回我局办理。 |
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 |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根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做出处罚。 |
2016-07-10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 |
赵** |
/ |
( 海 )商务听告字( 2016 )第2 号 |
2018-04-12 15:29:17 |
责令改正,没收假冒粤盐牌食盐0.86吨,并处罚款8256元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 2015年1月12日,我局依法对海珠区康乐西综合市场F107、F108档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粤盐牌食盐43箱(案值2752元)。经调查,当事人赵立雄于2014年7月份开始接手经营康乐西综合市场F107、F108档,于2015年1月6日以每箱59元价格购进假冒粤盐牌食盐48箱,并以每箱65元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赵立雄的上述售假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我局于2015年4月9日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办理,2015年7月22日该局依法刑事拘留赵立雄并提请区检察院批捕,经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赵立雄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予批捕,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8月25日将赵立雄释放。2016年2月23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回我局办理。 |
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 |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根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做出处罚。 |
2016-07-10 00:00:00 |
罚款 |
440105 |
/ |
赵** |
/ |
( 海 )商务听告字( 2016 )第2号 |
2018-04-12 15:29:17 |
责令改正,没收假冒粤盐牌食盐0.86吨,并处罚款8256元的行政处罚。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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