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_SY |
CF_CFMC |
CF_XZJG |
CF_YJ |
CF_JDRQ |
CF_CFLB1 |
DFBM |
CF_XDR_SHXYM |
CF_XDR_MC |
CF_CFLB2 |
CF_WSH |
UPDATE_TIME |
CF_JG |
ZT |
| 销售无3C认证的小夜灯 |
广州市淘艺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小夜灯案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广州市淘艺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的小夜灯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016-09-13 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40104 |
/ |
广州市淘艺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罚款 |
(穗越)质监罚字〔2016〕10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贰拾肆元);二、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合计罚没款50024元(伍万零贰拾肆元)。 |
正常 |
| 生产不合格短袖家居服 |
广州雄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短袖家居服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11-18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 |
广州雄辉服饰有限公司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
(穗越)质监罚字〔2016〕13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二、处货值两倍罚款6800元(陆仟捌佰元) |
正常 |
| 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广州市科杰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广州市科杰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17-01-16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9144010476766550XD |
广州市科杰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 |
/ |
(穗越)质监罚字〔2016〕17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整改;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
正常 |
| 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17-01-16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124400007193061584 |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 |
/ |
(穗越)质监罚字〔2016〕19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整改;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
正常 |
|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
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17-02-13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914403000942435202 |
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责令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陆台在用乘客电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穗越)质监罚字〔2016〕20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陆台在用乘客电梯的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壹仟柒佰伍拾元)。合计罚没款11750元(壹万元壹仟柒佰伍拾元)。 |
正常 |
| 使用超期未检电梯 |
(刘国伟)广州市越秀区仁山人海粥城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广州市越秀区仁山人海粥城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16-06-30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 |
(刘国伟)广州市越秀区仁山人海粥城 |
责令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 |
(穗越)质监罚字〔2016〕4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二、处罚款叁万元整 (¥30000元)。 |
正常 |
| 销售无3C认证的摩托车尾灯 |
广州市光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摩托车尾灯案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广州市光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的摩托车尾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罚。 |
2016-08-23 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40104 |
/ |
广州市光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罚款 |
(穗越)质监罚字〔2016〕9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壹拾元);二、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合计罚没款50010元(伍万零壹拾元)。 |
正常 |
| 生产不合格针织衫 |
广州市玛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针织衫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7-06-14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91440104589515647K |
广州市玛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针织衫 |
(穗越)质监罚字〔2017〕4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针织衫; 二、罚款2360元(贰仟叁佰陆拾元)。 |
正常 |
| 生产不合格背心 |
广州明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背心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7-06-14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91440104554407160J |
广州明兆贸易有限公司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背心 |
(穗越)质监罚字〔2017〕6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背心;二、罚款1352(壹仟叁佰伍拾贰)元。 |
正常 |
| 生产不合格针织单裤 |
广州凯帆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针织单裤 |
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7-06-14 00:00:00 |
罚款 |
440104 |
91440101771192426Q |
广州凯帆商贸有限公司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针织单裤 |
(穗越)质监罚字〔2017〕7号 |
2019-01-24 00:25:46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针织单裤;二、罚款112(壹佰壹拾贰)元。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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