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清除修建单位逾期不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残留物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转报
对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协调内陆腹地“无水港”开发建设、配套铁路班列运输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港口腹地推介活动。
在新建、改建、扩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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