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通告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数据名称 | 数据类型 | 文件大小 | 更新时间 |
|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8年第9期).xls | C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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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逾期报废清单(2019年第八期).xls | C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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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5年).xls | C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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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6年第1期至第8期).xls | C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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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8年第9期).xls | J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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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逾期报废清单(2019年第八期).xls | J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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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5年).xls | J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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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6年第1期至第8期).xls | J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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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8年第9期).xls | 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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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逾期报废清单(2019年第八期).xls | 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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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5年).xls | 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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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2016年第1期至第8期).xls | Xls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对交警部门扣留的机动车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已达到处理期的大、小型汽车,现将车辆资料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上述机动车辆的车主或所有人从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办证厅办理违法行为记录的核销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车辆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车辆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上两个记分周期结束三十日后仍未到车管所接受审验,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速到车管所或各分所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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