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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龙友洁具商行 |
根据市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ZL2013050866.528”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2014年5月21日,我局到该单位检查发现,现场发现标注有“ ZL2013050866.528”的涉案产品14个。我局对该单位洪棍筑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洪棍筑承认自2014年2月1日开始共销售涉案产品30个,销售价为15元/个。该单位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也没有提供销售单据、进货单据等材料。该单位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4号 |
2014/06/23 |
/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海珠区龙友洁具商行 |
根据市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ZL201330120232.7”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2014年5月21日,我局到该单位检查发现,现场发现标注有“ ZL201330120232.7 ”的涉案产品14个。我局对该单位洪棍筑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洪棍筑承认自2014年2月1日开始共销售涉案产品30个,销售价为18元/个。该单位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也没有提供销售单据、进货单据等材料。该单位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5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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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海珠区龙友洁具商行 |
根据市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ZL201303241219.8”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2014年5月21日,我局到该单位检查发现,现场发现标注有“ZL201303241219.8”的涉案产品55个。我局对该单位洪棍筑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洪棍筑承认自2014年2月1日开始共销售涉案产品30个,销售价为15元/个。该单位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也没有提供销售单据、进货单据等材料。该单位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6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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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浪花洁具商行 |
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反映,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ZL201306261121.8”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现已查明,该单位销售了标注有“ZL201306261121.8”专利号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该专利权不存在。我局确认该单位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400个,销售单价为5.5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罚款人民币220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8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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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浪花洁具商行 |
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反映,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ZL201330881689.8”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现已查明,该单位销售了标注有“ZL201330881689.8”专利号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该专利权不存在。我局确认该单位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133个,销售单价为6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97元。罚款人民币797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9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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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浪花洁具商行 |
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反映,该单位销售的“威宝乐卫浴单功能花洒(WBL-8086)”产品标注了“专利技术产品”专利标记。经专利检索,检索不到该专利标记对应的专利权。现已查明,该单位销售了标注有“专利技术产品”专利标记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该单位不能提供对应的专利权,也不能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文件。我局确认该单位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55个,销售单价为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人民币44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23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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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海珠区松迪水暖器材商行 |
根据市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专利号ZL2013523110.18”专利号。经专利检索,该专利不存在。现已查明,该单位销售的“带过滤功能的花洒”产品标注了“专利号ZL2013523110.18”专利号,该专利不存在。该单位没有涉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记录,也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26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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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龙达五金商店 |
根据市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威宝乐卫浴单功能花洒(WBL-8086)”产品标注了“专利技术产品”字样。经专利检索,没有发现该专利标记对应的专利权。现已查明,该单位销售的“威宝乐卫浴单功能花洒”(型号:WBL-8086)产品标注了“专利技术产品”,该产品为包括包装盒、水管、花洒头和花洒座的花洒产品。该单位购买花洒头后进行组装并包装成带有“wobonle?”商标盒子的套装产品进行销售,销售数量为69套,销售款项为1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人民币1680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31号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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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的《羊城晚报》B1版登载的涉案药品广告有“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740.2)”内容,销售的涉案药品上标注有“风湿骨病专用、国家发明专利号ZL93100740.2”字样,在涉案药品包装盒内宣传册上也有“专利产品、疗效可靠”的内容,涉案产品均为2013年之后生产。发明专利ZL93100740.2专利权已于2009年3月4日因欠费终止。该公司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合法来源,涉案药品的进货、销售记录不齐全,销售记录中的药品计量规格不明确。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 |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3.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3号 |
2014/07/02 |
91440106587605366W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广州市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卫药店 |
根据我局市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丽允坊牌蚂蚁双参通痹丸”药品标注有“风湿骨病专用、国家发明专利号ZL93100740.2”字样。2014年3月27日的《羊城晚报》B1版登载的“丽允坊牌蚂蚁双参通痹丸”药品广告有“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740.2)”内容,并显示该药店为广州指定专销药店。经专利检索,专利ZL93100740.2已于2009年3月4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现已查明,涉案药品的生产日期在专利权ZL93100740.2终止之后。该药店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药店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药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3. 没收违法所得3245元。 |
假冒专利 |
穗知查字〔2014〕14号 |
2014/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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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9-06-20 14:25:30 |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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