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侨务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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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岀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14、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17条;
3、《贵州省实施办法》第2、5、12、2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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