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表信息
| 数据名称 | 数据类型 | 文件大小 |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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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 | 2020-01-15 03: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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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B502 | AAE036 | AAB504 | AAE011 | AAE037 | AAB503 | AAE013 | ABB110 | ABB030 | AAB505 | ABB015 | ABB012 | CLNR00 | ABB097 | AAE100 | AAB004 | ABB098 | ABB112 | ABB111 | ABA004 | ABA007 | AAB515 | PUNISHTIME | ABB277 | ABB276 | ABZ001 | ABB005 | AAE006 | AAB015 | AAE005 | ABZ022 | AAB013 | ABB102 | ABZ021 | AAE007 |
| 张文火 | 漳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漳劳社监理字〔 2015 〕1 号 | 已提交审批 | 2014年12月3日,邦马公司报送的工资表显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 | 2014年12月08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年12月3日,邦马公司报送的工资表显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15年1月9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漳劳社监令字〔2015〕13 号),并于2015 年 1月23 日送达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漳劳社监理告字〔201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拖欠工人工资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104名工人工资合计¥554338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 | 20150202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20151210 | 20151210 | 张文火 | 35066616 | 2014年12月3日,邦马公司报送的工资表显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 | 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 | 13515908966 | 35060109 | 陈斌 | 支付104名工人工资合计¥554338元。 | 35060236 | 364400 | ||||||||||
| 法人 | 张颖杰 | 南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叶楸彦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南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 | 18605078877 | 审批通过 | 本单位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陈剑、魏思凯2人反映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其工资共7591元。 | 被行政处理人: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陈剑工资,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南劳社监令字〔2017〕9号),要求其于2017年2月24日前支付陈剑工资6667元,并于2017年3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止目前,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仍拖欠陈剑工资5121元。 证据:1.劳动者提供的工资表2张、工资支付汇款凭证1张;2.企业提供的工资表3张;3.询问笔录4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所拖欠陈剑工资5121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或 南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南平市延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 是 | 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70327 | 20171227 | 张颖杰 | 35079921 | 本单位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陈剑、魏思凯2人反映南平市高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其工资共7591元。 | 南平马坑路创世纪 | 18605078877 | 18605078877 | 35060580 | 叶楸彦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所拖欠陈剑工资5121元。 | 35060982 | 353000 | ||||||||
| 高 源 |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融人社监理决[2017]10号 | 审批通过 | 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杨洁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支付陈碧云等人工资17333元,经我局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材料、调查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5日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你单位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决定给与下列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洁工资及加付应付金额90%的赔偿金,合计数额32932.7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是 | 福清佳的超市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71109 | 20180813 | 高 源 | 35084042 | 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福清市玉屏街道小桥街 | 13960707896 | 35060680 | 陈成香 | 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应付工资90%的赔偿金 | 35061182 | |||||||||||||
| 高 源 |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融人社监处【2017】06号 | 审批通过 | 李碧惠反映称2005年7月到该公司从事叉车工,被拖欠工资,请求处理。;要求支付被欠的工资。 | 经调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支付李碧惠工资6112.6元,经我局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材料、调查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决定给与下列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洁工资及加付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合计数额9168.9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是 | 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70905 | 20181112 | 高 源 | 35085500 | 李碧惠反映称2005年7月到该公司从事叉车工,被拖欠工资,请求处理。;要求支付被欠的工资。 | 福清市元洪投资区 | 85585979 | 35060820 | 陈建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碧惠工资及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合计数额9168.9元。 | 35061382 | 350314 | ||||||||||||
| 高 源 |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融人社监处【2017】08号 | 审批通过 | 廖碧成等人反映在该公司做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未发放,请求处理。 ;要求支付工资。 | 经调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支付廖碧成等48人工资,合计数额480080元。 经我局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材料、调查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廖碧成等48人工资,合计数额480080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福清市诚达制鞋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70919 | 20181112 | 高 源 | 35085502 | 廖碧成等人反映在该公司做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未发放,请求处理。 ;要求支付工资。 | 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福清华亮电器有限公司) | 0591-85628678 | 35060841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廖碧成等48人工资,合计数额480080元。 | 35061403 | ||||||||||||||
| 高 源 |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 | 陈桂晖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融人社监理决[2018]2号 | 审批通过 | 刘雪英反映称2012年9月到该公司上班,工作至2017年8月离职,工资28700元未发放,王廷乐反映称2014年到该公司从事报关员,工资2600元每月,现有16122元工资未支付。 | 2018年03月22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刘雪英反映称2012年9月到该公司上班,工作至2017年8月离职,工资28700元未发放,王廷乐反映称2014年到该公司从事报关员,工资2600元每月,现有16122元工资未支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书材料、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做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局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雪英及王廷乐工资并加付应付金额1倍赔偿金。 | 是 | 福建融工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80725 | 20191030 | 高 源 | 35091702 | 刘雪英反映称2012年9月到该公司上班,工作至2017年8月离职,工资28700元未发放,王廷乐反映称2014年到该公司从事报关员,工资2600元每月,现有16122元工资未支付。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委会 | 13905916717 | 35061020 | 陈桂晖 | 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刘雪英及王廷乐工资并加付应付金额1倍赔偿金,合计数额68724元 | 35061742 | 350300 | |||||||||||
| 南平市延平区劳动监察大队 | 何蕙兰 | (延)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 | 审批通过 | null;null | 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拖欠叶建林、叶建军、张劳武等70名员工自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务工工资,合计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零伍拾肆元(¥582054.00)。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下列处理:责令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工资。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延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 是 | 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 2014022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你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拖欠叶建林、叶建军、张劳武等70名员工自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务工工资,合计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零伍拾肆元(¥582054.00)。拖欠工资事实事实清楚、证件确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141107 | 20141107 | 35060541 | 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叶建林、叶建军、张劳武等70名员工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零伍拾肆元(¥582054.00) | 8419790 | 8419790 | 35060020 | 何蕙兰 | 责令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工资。 | 35060080 | |||||||||||||
| 董事长 | 南平市延平区劳动监察大队 | 延人社监理字〔2012〕013号 | 审批通过 | 南平市鸿瑞服饰有限公司雇用黄春茂、汪于莲、陈秀华等130多名员工务工,拖欠上述员工于2012年7月及8月份20多天的工资,合计人民币近肆拾万元。;要求鸿瑞服饰有限公司足额支付被欠工资。 | 被行政处理人(单位):南平市鸿瑞服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支付王后书、唐优妹、马朵梅等150名员工工资问题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拖欠上述员工于2012年7月—8月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零壹角柒分(¥426213.17)。拖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如下处理: 责令你公司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欠薪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零壹角柒分(¥426213.17)。 如你单位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延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是 | 南平市鸿瑞服饰有限公司 | 2012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20140820 | 20140820 | 高孝平 | 35060254 | 南平市鸿瑞服饰有限公司拖欠黄春茂、汪于莲、陈秀华等150名员工2012年7、8月工资,总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零壹角柒分(¥426213.17)。 | 环城中路221号 | 15959926927 | 15959926927 | 35060040 | 胡树芳 | 责令你公司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欠薪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零壹角柒分(¥426213.17)。 | 35060060 | ||||||||||||
| 张津 | 龙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龙人社监理字〔 2016 〕3 号 | 审批通过 |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拖欠2名工人工资4.8万元。;要求支付工资。 | 2016年03月22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拖欠2名工人工资4.8万元。;要求支付工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16 年 4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 2016 〕8 号),并于 2016 年4月 25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龙人社监理告字〔 2016〕 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 认为 。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 无故拖欠工资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2名工人工资4.8万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 罚款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60701 | 20160701 | 张津 | 35068389 |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拖欠2名工人工资4.8万元。;要求支付工资。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 | 2595568 | 2595568 | 35060140 | 江钦汪 | 足额支付2名工人工资4.8万元。 | 35060362 | 364000 | ||||||||||
| 王诗皇 | 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 输入备注说明或证据等内容 | 晋人社监罚〔2018〕4号 | 审批通过 | 经初步调查,该用人单位存在如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5月22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投诉人程亚林投诉内容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未建立职工名册备查;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王浩(男,2003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200307142316,2018年4月初入职)和吴培坤(男,2004年3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200403067117,2018年4月2日入职)从事生产工作。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晋人社监令〔2018〕1700034号),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6月2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报告报送我局。 | 2018年05月22日,我局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初步调查,该用人单位存在如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5月22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投诉人程亚林投诉内容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未建立职工名册备查;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王浩(男,2003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200307142316,2018年4月初入职)和吴培坤(男,2004年3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200403067117,2018年4月2日入职)从事生产工作。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晋人社监令〔2018〕1700034号),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6月2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报告报送我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闽人社监令字〔 〕 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告知书》(闽人社监理告字〔〕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 认为 。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你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XXX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180619 | 20180919 | 王诗皇 | 35084447 | 经初步调查,该用人单位存在如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5月22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投诉人程亚林投诉内容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未建立职工名册备查;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王浩(男,2003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200307142316,2018年4月初入职)和吴培坤(男,2004年3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200403067117,2018年4月2日入职)从事生产工作。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晋人社监令〔2018〕1700034号),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6月2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报告报送我局。 | 85159788 | 35060720 | 杨圣鹏 | 对你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350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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