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及《关于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87号)相关要求,经网站公示无异议,现将贵州省2019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下列驾驶证已到换证期, 如还未换证的,请应先到交管部门办理好超分、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等违法行为后再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区镇办公点)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下列驾驶证已到换证期, 如还未换证的,请应先到交管部门办理好超分、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等违法行为后再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区镇办公点)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下列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上一记分周期结束三十日后仍未到车管所接受审验,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速到车管所各分所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已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接近一年,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将被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逾期未换证接近一年,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如果有驾驶证因逾期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系统自动注销的情况的,请在提交体验止日期后两年内到车管所参加恢复驾驶资格考试),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将被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下列驾驶人的驾驶证累计记分已满12分,请到违法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凭交警大队出具的复考通知,到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队(长江考场)或违法地车管所申请参加学习和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前,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机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换证,如近期还未到车管所申请换证手续的,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如果有驾驶证因逾期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系统自动注销的情况的,请在提交体检止日期后两年内到车管所参加恢复驾驶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