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_SY |
CF_CFMC |
CF_XZJG |
CF_YJ |
CF_JDRQ |
CF_CFLB1 |
DFBM |
CF_XDR_SHXYM |
CF_XDR_MC |
CF_CFLB2 |
CF_WSH |
UPDATE_TIME |
CF_JG |
ZT |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张志强菜档销售不合格菜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张志强菜档涉嫌销售不合格菜心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2018-04-23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张志强菜档 |
/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黄处字〔2018〕008号 |
2019-01-24 00:25:46 |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2012元。 |
正常 |
| 当事人销售的乌鸡“恩若沙星”实测值574ug/kg,(标准值≤100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涉嫌销售不合格乌鸡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
2018-01-08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 |
麦** |
/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黄处字〔2018〕002号 |
2019-01-24 00:25:46 |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2232元。合计罚款2246.4元。 |
正常 |
| 违反操作规定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甘家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
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
2016-06-28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 |
甘** |
/ |
( 穗南 )安监管罚〔 2016 〕 E05 号 |
2018-04-12 15:29:17 |
罚款5000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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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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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14 |
91440101320942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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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7?F3013? |
2019-09-27 2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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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8.2”高空坠落事故案 |
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2018-04-02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91440115618788688G |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
/ |
( 穗南)安监罚〔2018〕04 号 |
2018-04-15 05:47:26 |
罚款25000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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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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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14 |
91440101MA59NAHR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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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G2015 |
2019-09-27 2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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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仁华堂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仁华堂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
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2018-08-06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92440101L43736539D |
陈镇(广州市南沙区黄阁仁华堂药店) |
/ |
(南)食药监健罚决[2018]000093号 |
2018-12-10 02:01:21 |
自动履行;2018/08/21 |
正常 |
| 广州青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
广州青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七条 。 |
2017-09-15 00:00:00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40115 |
/ |
广州青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南)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027号 |
2018-12-10 02:01:21 |
自动履行;2017/09/21 |
正常 |
| 涉嫌销售不合格退热贴 |
涉嫌销售不合格退热贴 |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 。 |
2017-08-21 00:00:0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4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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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仁心堂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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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食药监械罚决[2017]000024号 |
2018-12-10 02:01:21 |
自动履行;2017/09/05 |
正常 |
| 1、2017年9月14日我局收到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广州市艾生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声低中频电导治疗仪”(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型号:OXW-C002,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工业一路2号)存在不合格的问题;2、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移交执法大队调查处理;3、2017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的生产现场(广州市南沙区工业路2号101、102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案产品库存2台,该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的自检报告3份;4、2017年9月15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国家医疗器械抽验产品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向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复检申请,被告知复检结果为不合格;5、2017年0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对广州市艾生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予以扣押(详见附件); 6、该公司涉案产品共4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1台;该公司委托深圳体通威EMC送检1台),无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650元/台,出厂价格及零售价根据该公司经营需要,统一核定为850元/台; 7、该公司称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在组装过程中,各部件连接未能精准装配,产生了偏差,导致脉冲宽度输出出现偏差,超出标准要求规定的范围;8、该公司自国家医疗器械抽验不合格后能够积极联系相关资质单位对产品进行复检,确认不符合项,深层次分析不符合原因并积极提交整改报告; 综上,广州市艾生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超声低中频电导治疗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广州市艾生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超声低中频电导治疗仪)案;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 |
2017-11-17 00:00:00 |
罚款 |
440115 |
914401155523829834 |
广州市艾生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南)食药监械罚决[2017]000049号 |
2018-10-11 23:54:39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2台;3、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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