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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
2017年2月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广州市财政局 |
2017-07-14 16: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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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
2017年2月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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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1-设立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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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2-变更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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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3-注销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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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4-停业、复业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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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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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
2017年2月 |
税务登记6-对税务登记证进行验证、换证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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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第一条:“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
2017年2月 |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1-新设缴费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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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第一条:“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
2017年2月 |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2-变更缴费登记 |
广州市地税局 |
2019-06-21 1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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